在涉及亲子关系确认、否认的民事诉讼里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1073 条是核心法条,再配套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 39 条,共同搭建起亲子关系纠纷的裁判框架。2026 年司法实践持续统一裁判口径,其中最受大家关注的一条规则就是:一方提出合理证据,申请做亲子鉴定,另一方没有正当理由拒绝配合鉴定,法院可以直接推定提出申请一方的主张成立,由拒绝配合的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这条规则,很多人听过,但是适用的前置条件、边界限制,很多人理解不到位,很容易产生误解,我们结合法条、判例,完整拆解它的适用逻辑。
先把法条原文基础内容梳理清楚。民法典第 1073 条: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从法条原文就能看到第一个硬性门槛:起诉主体有限制。不是任何人,随便怀疑都能去起诉。只有父亲、母亲,可以起诉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成年子女,只可以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成年子女不能起诉要求否认自己和父母的亲子关系。祖父母、外祖父母,原则上不在适格原告范围里面,之前我们提到的老人想起诉否认孙子身世被驳回,根源就在这个主体限制上面。
然后是配套的司法解释一第 39 条,也就是大家常说的 “拒鉴推定不利后果” 规则。条文内容: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父或者母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这里面有三个缺一不可的前置条件,很多网友直接简化成 “只要拒绝做鉴定,就直接判输”,这个理解是片面的,漏掉了关键前提。
第一个前提:起诉人必须先拿出必要证据,不能凭空怀疑。不是说原告只口头说一句 “我怀疑孩子不是我的”,对方不配合鉴定,法院就直接推定主张成立。原告需要提交基础证据,形成初步合理怀疑。可以是什么证据?比如长期分居的证明、聊天记录承认出轨的内容、单方隐私亲子鉴定报告(作为初步线索,不是直接定案证据)、孩子出生时间和双方接触时间存在矛盾的证据等等。证据不需要达到完全确凿的程度,但要能够支撑 “存在亲子关系异议具备合理性”。如果原告没有任何证据,单纯主观猜测,只是心里不安,直接起诉要求对方配合鉴定,对方拒绝,法院不会直接推定原告胜诉,甚至有可能直接驳回起诉。
第二个前提: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如果被申请鉴定的一方,拿出了扎实相反证据,能够反驳原告的主张,哪怕不愿意去做鉴定,法院也不一定直接推定不利后果。比如女方拿出完整证据,证明受孕时间段双方稳定共同生活,证据链条完整,有合理依据反驳男方的怀疑,这种情况下,拒绝鉴定不会直接败诉。
第三个前提:拒绝鉴定没有正当理由。什么算正当理由?比如孩子患有严重疾病、身体状况不适合抽血采样;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会因为鉴定、庭审受到严重不可逆伤害;存在客观上医学层面无法采样的特殊情况。单纯主观不愿意、不相信鉴定机构、不想面对真相,不属于法定正当理由,这种拒绝,就会触发推定规则。
还要区分两种诉讼:否认亲子关系之诉,和确认亲子关系之诉,二者主体、适用场景不一样。否认之诉,大多是丈夫起诉,主张孩子和自己没有血缘,也就是大家常说的欺诈性抚养案件;确认亲子关系之诉,常见于非婚生子女起诉生父,要求确认亲子关系,后续主张抚养费、继承权。非婚生子案件里面,经常用到这条拒鉴推定规则:孩子一方拿出初步证据证明双方存在亲密交往、男方曾经给付钱款的记录,男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不到场、拒绝采样,法院推定亲子关系成立,后续男方需要承担抚养费。
同时有一个非常重要的限制:这条推定规则,不适用于未成年人子女本身。法院审理案件,始终把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放在首位。不能强迫未成年人去做亲子鉴定。如果孩子本人不愿意配合,法院一般不会强制未成年人采样,不会因为孩子不配合,就让孩子承担不利后果。很多人误解可以强制孩子做 DNA 鉴定,在司法实践里,强制未成年人鉴定是被严格限制的,优先保护未成年人心理。
放到 2026 年最新的裁判趋势来看,各地法院正在统一尺度,不再轻易启动推定。过去有部分判例标准偏松,现在法官会更审慎审查原告提交的初步证据是不是达到 “必要证据” 标准,避免当事人仅凭无端猜忌,就利用这条规则逼迫另一方接受鉴定。推定规则是证据规则里面的兜底手段,不是鼓励大家随意提起亲子关系诉讼。
还有一个误区要澄清:推定成立,不等于法院直接做出了生物学上的事实认定。证据法上的推定,是举证妨碍规则。因为一方持有举证协助义务,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导致关键事实无法查清,所以在证据规则层面,让拒绝方承担败诉后果。它是程序、证据层面的裁判结果,不完全等同于仪器检测出来的客观血缘结论。当然在绝大多数案子里面,推定成立之后,后续抚养费、精神损害赔偿都会按照认定的亲子关系状态来处理。
我们举两个简单例子帮助理解场景。场景一:男方拿出聊天记录、单方隐私鉴定报告,起诉否认亲子关系;女方拿不出相反证据,坚决不去司法鉴定,法院可以推定孩子和男方不存在亲子关系,男方后续可以主张返还抚养费、精神损害赔偿。场景二:非婚生子起诉生父,提交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男方不出庭、拒绝采样,没有相反证据,法院推定亲子关系成立,判决男方支付抚养费。
最后总结实务提示:如果打算提起亲子关系相关诉讼,不要只寄希望于 “对方拒绝鉴定就自动赢”,重点是提前收集好初步的佐证材料,形成必要证据;如果收到法院通知,被要求配合司法鉴定,没有合理客观理由的情况下,拒绝鉴定是有明确诉讼风险的。民法典 1073 条以及配套司法解释,划定的是证据博弈的规则,所有规则设计,同时兼顾身份关系的严肃性、未成年人保护、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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