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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向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来源:
时间:2023-12-25 07:03:23

审理离婚案件时,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提供了必要的证据证明,另一方无相反意见的。证据不足而拒绝进行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的当事人不存在。 索赔成立。

案件

原告夏某与被告辛某于1996年5月登记结婚,1997年3月生下女儿,2010年4月产下儿子夏某。原告怀疑儿子夏某并非其亲生子女,遂向法院。 离婚。 诉讼中,原告申请进行亲子鉴定,但被告不同意进行。 庭审中,原告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夏某不是其亲生子女。 被告向法院提供了夏某的出生证明以及其出生时的医疗记录。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认为,当事人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事实。 根据法律规定,法院进行亲子鉴定必须征得双方同意,任何人不得强迫另一方进行亲子鉴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配偶一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提供了必要的证据为了证明这一点,但另一方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拒绝进行亲子鉴定。 ,人民法院可以推定当事人请求确认不存在亲子关系的诉讼请求成立。 本案中,原告夏某无法提供足以推翻亲子关系存在的证据。 被告辛某提供了夏某的出生证明、分娩时的住院记录等证据,可以正式证明原告是夏某的亲生父亲。 被告已完成,故法院认为原告夏某某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原、被告已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合法有效。 两人的婚姻关系已经持续了十多年,并且已经生下了两个孩子,其中最小的儿子在两年前出生,这证明了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 原告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夫妻关系破裂。 根据庭审中双方的陈述,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关系尚未达到破裂的程度。 为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婚姻的严肃性,法院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规定,判决:原告夏某某不准结婚。与被告人辛某某离婚; 驳回原告夏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原告夏某某提出上诉。 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论

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把握亲子鉴定申请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合理、及时地把握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切换时机,是认定亲子鉴定证据妨碍的重要条件。 。 亲子鉴定的随机化必然带来家庭关系的不稳定,不利于孩子未来的生活和成长,从而引发许多社会问题和新的冲突。 处理离婚案件时,我们对亲子鉴定仍需谨慎。 按照严格控制的原则进行处理。 目前,此类离婚案件申请亲子鉴定的问题也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问题。 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把握亲子鉴定申请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合理、及时地把握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切换时机,是认定亲子鉴定证据妨碍的重要条件。 。 如果过分强调申请人的举证责任,将难以保障申请人的实体权利; 如果申请人的举证责任被低估或忽视,可能会导致权利滥用,不利于家庭关系的稳定和被申请人的隐私。 保护。 此外,在启动亲子鉴定时,应考虑子女的意见。 即使具备开展亲子鉴定的条件离婚后能做亲子鉴定吗离婚后能做亲子鉴定吗,如果亲子鉴定可能影响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也不应当进行。 我们应该把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因为无论鉴定结果如何,孩子都是受害者。 总之,亲子鉴定的随机化必然会给家庭关系带来不稳定,也会对孩子未来的生活和成长不利,从而引发许多社会问题和新的冲突。 处理离婚案件时,我们对亲子鉴定仍需谨慎。 ,按照严格控制的原则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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